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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贸发[1999]55号
各县、市、区贸易(商业)局、监察局、财政局:
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是我国公物处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反腐倡廉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已指定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为我市罚没公物拍卖机构(黄政办函[1999]35号)。为了加强对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物处理必须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指定拍卖的公物范围应按照《拍卖法》和国务院通过的规定执行,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心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需要变卖的公物等,都必须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也要按上述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二、上述物品必须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吕和假冒商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通过拍卖使其流入市场。为了防止公物处理和拍卖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各地监察部门应当对公物拍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处理公物或将公物委托给非政府指定的机构拍卖的行为,必须依法依纪予以坚决制止和严重查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按《拍卖法》第59条规定执行,即:“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9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责任。”
三、健全财务上缴制度,罚没公物拍卖所得的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物品拍卖所得收入由委托拍卖的执法机关开具《罚没缴款通知书》,由拍卖企业直接上缴到财政部门面上的指定银行代收代缴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发现将公物擅自作价处理或拍卖后挪用、截留拍卖所得而不上缴财政的,市及县(市)区监督局和财政局要依法追究委托单位和拍卖企业的赔偿责任。
四、拍卖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拍卖企业拍卖罚没公物只能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拍卖其他公物则实行双向收取佣金。佣金收取的比例按《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五、全市公物拍卖必须由市政府指定的罚没公物拍卖机械——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各地贸易主管部门应配合贸易局加强对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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