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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物拍卖机构的批复

 

                            黄政办函[2004]13号


黄冈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指定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为公物拍卖机构的请示》(鄂电司黄冈供[2004]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为我市罚没公物指定拍卖机构。

  二、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开展罚没公物拍卖业务。

  三、市商贸行业协会、公安、工商部门要认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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